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82號
TPDV,114,除,1082,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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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洪陳抱(即洪春木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洪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90122-8 1 1000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7822-6 1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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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