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洪陳抱(即洪春木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洪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90122-8 1 1000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7822-6 1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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