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37號
TPDV,114,除,103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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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林辰雄(即張鳳景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11800-3 1 641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10241-9 1 51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51189-0 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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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