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林辰雄(即張鳳景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11800-3 1 641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10241-9 1 51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51189-0 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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