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08號
TPDV,114,除,1008,202508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蔡文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劉惠素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園分行 114年3月25日 300,000元 CC469864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