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原 告 林盟凱
被 告 謝留倪
胡創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萬8,224元,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
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35頁)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
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81至93頁)可佐,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