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92號
TPDV,114,重訴,92,202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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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7166萬666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9萬3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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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