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5萬3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3萬7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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