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696號
TPDV,114,重訴,696,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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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原 告 黃玲芬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李承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08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佰捌拾壹萬貳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暱稱「哈囉」、「陳美玲」等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收取詐欺贓款之取款車手。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LINE暱稱「陳美玲」於113年4月3日前
某時許,向原告佯稱在愛華外匯平台註冊會員開戶,可利用
短線操作買賣USDT賺取價差獲取數倍利潤云云,致原告陷於
錯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定原告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
原告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現金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812,000元予被告,被告再依指示
將上開款項交予「哈囉」,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9,812,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有供出上游張祐嘉,我獲利是收取款項的2%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113年4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由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向原告施以上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後,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之金額交付給被告等情,
業據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92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
本院重訴卷第11至19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卷
查核無訛,堪信屬實。被告雖辯稱已供出張祐嘉為上游,僅
有獲得2%報酬云云,惟查,原告受「哈囉」指示,擔任車手
向原告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可見被告確有與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即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
責任,被告上開所辯,尚難可採。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
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遲延利息
利率。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於114年1月23日送達被告
(見本院附民卷第13頁),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81
2,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
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
規定相符,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
規定,酌定原告以勝訴部分10分之1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金額(新臺幣) 1 113年4月3日 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農安門市 199,800元 2 113年4月12日 133,200元 3 113年4月19日 332,000元 4 113年4月23日 332,000元 5 113年4月26日 332,000元 6 113年5月1日 662,000元 7 113年5月8日 231萬元 8 113年5月13日 330萬元 9 113年5月14日 66萬元 10 113年5月22日 1,551,000元 合計:9,8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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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