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563號
TPDV,114,重訴,563,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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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隆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飛亞生物科技有限公
即 被 告 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珠


視同上訴張琴芳
即 被 告
洪予緁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
日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9,731元(
參附表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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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