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98號
TPDV,114,訴,998,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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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陳沛文(即邱信賓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沛文為被告邱信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宣判,被告邱信賓於本院判
決後之114年5月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其母陳沛文迄未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等
關聯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上開繼承人及原告迄今均未聲明承受
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沛文為被
邱信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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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