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66號
原 告 羅婉菱
被 告 俐安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亦有明文
。
二、原告主張被告俐安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俐安公司)尚積
欠借款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未清償,俐安公司因此開立
之面額116萬元之支票亦因而退票,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俐安公司清償116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本院經核俐安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
登記查詢資料可憑,且俐安公司所簽發之面額116萬元之支
票,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台灣銀行延平分行,有
支票影本及台灣銀行延平分行網頁資料可憑,依前開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