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56號
原 告 陳世明
宣明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青溪總會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事務所住所係在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詢
之內政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列印資料(下稱系爭列印資料)
及原告所提出之開會通知信封上記載會址可按,依上開說明
,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法院。
三、原告雖主張依章程規定,被告之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區即臺北市,且民國114年3月30日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違法
,之後所稱之桃園市會址自亦失所附麗,且違反章程會址應
設於臺北市之規定,自非屬合法有效之會址等語,然原告於
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會址係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下稱桃
園市址),有系爭列印資料可按,且依原告所出之114年3月2
0日開會通知之信封上載被告之會址亦為桃園市址,則被告
之會址係為桃園市址無訛。至被告將其會址設於桃園市是否
有違反其章程規定,與其主事務所現設於何處並無關聯。另
原告又主張因本件新任理事長黃茂實之選任違法,自不宜以
其住址送達等語,然被告目前理事長登記為黃茂實,任期自
114年3月30日至116年3月29日,有系爭列印資料可按,本件
訴訟於程序上自應以黃茂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至黃茂實
之選任究竟是否違法,則係屬實體法上之爭議。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