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32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欣怡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補
正下列事項:
一、就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屬於財產權請求,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⑵請求「
被告應與原告會算原告損害之額」部分,屬於財產權請求,
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
1,650,0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⑶請求「被告應基於誠信,
全力將一切過去所告之民、刑及其他案件撤回(銷)、澄清及
說明,以還清白,如附件甲所載。並委任原告謝諒獲及其委
任之人將被告過去所告之民、刑、行政及其他案件撤回(銷)
、澄清及說明,以還清白」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
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000元。⑷請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應即刻將全部關
於原告之文件、消息,由網站中刪除」部分,屬於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⑸請求給付4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之部分,原告雖主張為附帶請求,但是原告並未提出附帶
請求之本訴與所附帶請求間之關聯,亦未提出請求之計算方
式,以及或是否為非財產上請求併為財產上請求之情形,是
尚無從認為與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2規定要件相符,故其請
求數額應合併計算,以41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⑹請求「
本件訴訟應保密、不上網,不對外公開」部分,經核此部分
為訴訟是否公開之聲請,故不另計算訴訟費用。⑺因此,本
件訴訟就財產權請求價額共2,160,000元(10萬+165萬+41萬)
,依起訴時(即105年3月14日)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加計非因財產權請求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3,000*2),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
收28,38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以及於105
年8月10日補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24,384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其次,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
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本件訴訟是否不具有該條文所列情形,亦並請
陳明,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