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044號
TPDV,114,訴,404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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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0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蔡依林被繼承人蔡雙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雙十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雙十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雙十
原告間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
條第㈡款之約定,因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5、61、83、99、115頁),是本院就
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39至143頁),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信用卡部分:蔡雙十前於民國106年5月2日簽訂信用卡申請
書,由原告核發信用卡予蔡雙十使用,惟蔡雙十未依約繳款
,截至112年10月25日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
清償。
(二)信用貸款:蔡雙十經電子授權驗證於109年2月25日、109年2
月25日、109年8月14日、110年7月30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2
至5所示「借款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均為7年,自實際撥款
日起,每月為一期,依約定利率,按年金法每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有一部遲延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詎被告於112年10月25日、112年6月24日、112年6
月24日、112年10月13日、112年7月2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
,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
(三)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雙十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51萬4,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112年2月起至11
3年1月客戶消費明細表各1份、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
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4
份、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家事事件查詢公告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1
31頁),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
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雙十之遺產範
圍內,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款項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 7萬2,692元 7萬601元 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期前利息:1,787元 2.費用:304元 2 18萬元 13萬6,581元 13萬6,581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9.04% - 3 18萬元 10萬9,122元 10萬9,12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6% - 4 12萬元 8萬1,475元 8萬1,475元 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5 14萬元 11萬4,276元 11萬4,276元 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總計 - 51萬4,146元 51萬2,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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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