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890號
TPDV,114,訴,3890,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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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8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李秋燕(即被繼承人呂明潭之繼承人)

呂文欽(即被繼承人呂明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明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柒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明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9頁、第105
頁、第133頁、第155頁、第177頁、第197頁、第215頁),
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呂文欽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呂明潭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向伊請領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呂明潭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
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剩餘未付款則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當期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詎
呂明潭截至114年1月23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共新臺幣(
下同)1萬7,761元【其中1萬6,094元為消費款、467元為循
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
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
未給付,依約呂明潭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是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利息。
(二)呂明潭另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
之6筆貸款(附表一編號1至3、6係經由電子授權驗證申請)
,借款共83萬元,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嗣於11
3年8月14日簽訂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變更利率條件)
、還本付息日均如附表一所示,6筆款項伊均於借款當日即
撥入呂明潭指定設立於伊公司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借
款本息攤還方式皆自實際撥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並皆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呂明潭就6筆貸款僅繳納利息
至如附表二所示最後繳款日止即未再如期給付,尚欠款共69
萬7,526元,依約呂明潭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
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
號2至7所示之利息。
(三)嗣因呂明潭已於113年8月28日死亡,而被告為呂明潭之繼承
人,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依法應由被告於繼承呂明潭
產之範圍內,就呂明潭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李秋燕答辯則以:呂明潭是伊兒子,之前不知道呂明潭 有積欠這些款項,是收到法院通知後才知道。呂明潭沒什麼 財產留下來,伊願意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借款等語。三、被告呂文欽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 用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 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 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家事事 件(全部)公告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3 7頁),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呂明潭向 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償;被告為呂明潭之繼承人,亦 均未就呂明潭之遺產辦理拋棄繼承,依法自應在渠等繼承呂 明潭遺產範圍內清償呂明潭對於原告積欠之借款本息。因本 件債務依約全部視為到期,呂明潭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於繼承呂 明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綜上,原告依信用卡契 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為被告供相當之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IP 資訊 帳號 借款 日期 借款 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計收方式 每月 還款日 變更前 變更後 1 114. 25. 193. 182 00000-000000-0 111年 6月 14日 16萬元 111年6月14日起至118年6月14日止,共84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71%按日計息。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27%按日計息。 14日 2 114. 25. 138. 231 00000-000000-0 111年 7月 25日 20萬元 111年7月25日起至118年7月25日止,共84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1%按日計息。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27%按日計息。 25日 3 114. 25. 191. 20 00000-000000-0 111年 8月 22日 10萬元 111年8月22日起至118年8月22日止,共84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71%按日計息。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27%按日計息。 22日 4 -- 00000-000000-0 112年 5月 19日 14萬元 112年5月19日起至119年5月19日止,共84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按日計息。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99%按日計息。 19日 5 -- 00000-000000-0 112年 8月 24日 6萬元 112年8月24日起至119年8月24日止,共84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按日計息。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99%按日計息。 24日 6 118. 168. 84. 31 00000-000000-0 112年 12月 11日 17萬元 112年12月11日起至119年8月11日止,共84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17%按日計息。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17%按日計息。 11日 總計 83萬元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產品 類型 卡號/ 帳號 最後繳納利息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23日 1萬7,761元 1萬6,094元 15% 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3年9月13日 12萬5,316元 12萬5,316元 14%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餘額代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3年8月24日 15萬9,472元 15萬9,472元 14% 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3年9月21日 8萬39元 8萬39元 14% 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3年9月18日 12萬1,134元 12萬1,134元 10.72%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3年9月23日 5萬3,503元 5萬3,503元 10.72%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3年9月10日 15萬8,062元 15萬8,062元 12.9%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71萬5,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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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