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佑達
被 告 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潓瑄
被 告 周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
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周宥庭之戶籍資料,其於本件開庭通
知書寄達前之114年6月3日已變更戶籍地址,為免送達不合
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