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396號
原 告 吳菁華
被 告 何舜生
尚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前名稱為尚蔚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舜生、尚蔚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信託登記為原告所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被告何舜生、尚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蔚公司)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何舜生、尚蔚公司係如附表ㄧ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之共有人,嗣渠等於100年9月13日與原告簽訂「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契約),雙
方約定將該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原告,信託期間則自10
0年9月13日起至101年12月12日止,有關信託後之不動產登
記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而兩造間系爭不動產信託契約關係
早已於101年12月12日因期限屆滿而消滅,依信託法第65條
之規定暨系爭不動產信託契約之約定,系爭不動產應歸屬於
被告何舜生、尚蔚公司所有,詎渠等竟遲不配合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為此,原告爰依前揭信託法第65條規定與系爭不
動產信託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信託登記為原告所有之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被告何舜生、尚蔚公司所有。
㈡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至被告何舜生到庭陳述意見則略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另被告尚蔚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 物信託契約書」、系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 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信託登記 案資料,並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114年6月6日北市中 地登字第1147008950號函附相關登記資料附卷足憑,且為被 告何舜生當庭所不爭執,另被告尚蔚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主張依信託法第65條規定與系爭不動產信託契約 約定,請求被告應將信託登記為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為被告何舜生、尚蔚公司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一:信託前不動產登記之情形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名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段三小段 235 424 何舜生 160000分之8346 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分之9737
編 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層次/層次面積 總面積 2 3386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三小段 235地號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地下 11層鋼筋 混凝土造 停車場/45 337.83 何舜生 16分之6 地下層/292.83 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6分之7 附表二:信託後不動產登記之情形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所有權人(即委託人) 現所有權人 (即受託人) 登記 原因 原因發生日期 (民國) 移轉登記日期 (民國) 信託 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 1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三小段 235地號 何舜生 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按即被告) 吳菁華 (按即原告) 信託 100年9月13日 100年9月15日 160000分之18083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00 年9月13日收件中信字第638號辦理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何舜生 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按即被告) 吳菁華 (按即原告) 信託 100年9月13日 100年9月15日 16分之1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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