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林雨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被告所在不明,本院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且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然
現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已有新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本
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具狀聲請移送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一併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