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397號
TPDV,114,訴,2397,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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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7號
原 告 黃仁傑

被 告 王碩
呂治
詹益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碩呂治鴻、詹益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4月15日以114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原告提
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抗字第628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4年7月
30日函為憑,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是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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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