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信託資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31號
TPDV,114,訴,231,202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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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

法定代理人 高義秀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代位請求返還信託資金事件,上訴
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33,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5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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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