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07號
TPDV,114,訴,1807,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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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告 梁弘
游孟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吳寶瓏律師
被 告 林維英
張豪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等為臺北市○○區○○街000○號「力霸東森森林
院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被告甲○○為系爭社區第23
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下稱主委),其因
伊等認管委會有掏空社區基金疑慮,竟公器私用,藉管委會
委員之身分,利用系爭社區LINE群組、管委會公告,及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人會議)等管道,散布附表編號1
至4所示言論,虛構伊等發黑函恐嚇住戶、與訴外人曾嘉祥
密謀攻擊管委會等不實內容,反覆指稱伊等「狂妄自大」、
「疲勞轟炸」、「異於常人」、「丟盡顏面」等語。被告乙
○○擔任系爭社區第24屆管委會主委後,亦與甲○○共同基於侵
害伊等人格權之故意,張貼附表編號5所示之公告,意圖加
強不特定人對伊等錯誤之印象。被告前揭行為,使伊等遭社
區住戶非議,飽受不當難堪與屈辱,就甲○○妨害名譽(即附
表編號1至4)部分,各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就甲○○、乙○○共同妨害名譽(即附表編號5)部分,
各受有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伊等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損害。為此依上開規定,求為命甲○○給付原告各80萬元、
命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各20萬元,及均加付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法定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說明附表內容有何不實之處,且伊等陳述
之事實均為社區住戶公知之事實,並無捏造;評論時亦一併
公開陳述所評論之事,供住戶判斷伊等評論是否持平,非意
在誹謗原告。原告上開行為與社區公眾事務、管委會及區權
會之運作等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伊等就原告可
受公評之公開言行,就事論事,加以論證是非,依個人價值
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應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原告
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已提起2件刑事自訴,在鈞院112年
度自字第40號、第56號審理中,其目的乃藉訴訟騷擾伊等等
語,資為抗辯。
三、經本院協同兩造進行爭點整理結果,兩造間爭執與不爭執事
項如下(本院卷第138至142頁,並依卷證資料修正文句):
 ㈠不爭執事項:
 ⒈甲○○為系爭社區管委會第23屆主委(任期112年1月1 日至同
年12月31日),乙○○則擔任系爭社區管委會第24屆主任委員
任期11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⒉甲○○單獨、或與乙○○共同為附表所示言論(發表日期、方式
及言論內容均如附表所示)。
 ㈡爭執事項:被告如附表所示言論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之侵害
?倘是,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
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
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
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
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
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
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
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
之標準。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
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
卻侵害名譽之違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㈠附表編號1「近日已有8~10位沒有名稱只有住址的住○○○○○○○○
○○○○○○○○○○○○○區○○○○○○號2「籲請丙○○、丁○○請自重,行為
知所分寸,禁止再對小幫手群組未經認證之住址、人名發函
意圖恐嚇、動搖人心」、編號3「丙○○、丁○○自112年6月底
發黑函給住戶8~10戶事件」等言論部分。經查,被告抗辯:
有社區住戶在系爭社區LINE群組對原告言行發表評論,即收
到來自原告、未載收件人姓名之信函,要求住戶不得對原告
的言行發表評論,否則即會對住戶採取訴訟等情,核與原告
陳稱:律師函目的只是要求在社群裡面不實攻擊原告的住戶
有所收斂,否則要提起訴訟,因不知該住戶真實姓名,所以
只寄到他的住處等情節,尚屬一致。附表編號1、2、3所示
前揭言論,既與原告坦認之事實相符,堪信被告係基於有相
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為之陳述。
 ㈢附表編號2「(原告)謊編未與曾嘉祥密謀聯合對付管委會
已造成社區不厭其煩再度面對」、編號4「(曾嘉祥)結黨
找來丙○○夫妻加入他告不停、檢舉不斷的陣營」、「監視器
裡丙○○頻頻與曾嘉祥同進出共謀攻擊管委會,夫妻二人的行
為已代表認同曾嘉祥的違法行為才會共進出,也做同樣的連
續攻擊事件,也代表著夫妻二人未來也有可能會在社區犯與
曾嘉祥同樣的違法事由」、「曾嘉祥解任後找來丙○○、丁
○○這對夫妻」、編號5「管委會已經很努力處理這些帶給社
區種種檢舉、濫訴、亂報警的強制遷離戶(丙○○、丁○○、曾
嘉祥)」之言論部分。經查:
 ⒈被告抗辯系爭社區111年間經區權人會議決議驅逐訴外人曾嘉
祥後,曾嘉祥及原告接續對管委會委員提出民、刑事訴訟等
情,核與系爭社區112年11月26日區權人會議(下稱系爭區
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記載「八、管委會財務及工作報告…㈡
本件管委會今年度已完成之重要事項、重要工作報告」第19
點:「另曾嘉祥、丙○○、丁○○1年內帶來社區損(鄰)害事
件統計件數如下:曾嘉祥:共提告刑事5人,23個案件、共
報警~不計其數、共打電話檢舉~不計其數、共向建管處檢舉
不計其數。投信箱門縫黑函3次以上。丙○○:共提告刑事2人
,2個案件、112年5月後夫妻共報警~6次。112.8.17起至112
.10.25共發函給建管處、保全公司檢舉管委會總幹事共~6
次、打電話共向建管處檢舉~不計其數、另發律師函給多名
住戶1次。丁○○:共提告刑事9人,1個刑事案件、另發律師
函給多名住戶1次」等語相符,有系爭區權人會議記錄可稽
(本院卷第48頁)。上開客觀事實未據原告否認,此部分事
實堪予認定。
 ⒉被告抗辯其等依所悉訊息,認原告與曾嘉祥係對管委會同仇
敵愾,有理由相信其等所為之接續行為皆基於共謀意思聯絡
等情,亦核與系爭區權人會議記錄「九、議題討論與表決」
說明「…強制遷離提案9是經13名住戶及區權人提出相同提案
,列為第9提案」等語,及「十、臨時動議」記載「提案9.
強制遷離議案說明事由:…⑶…對管委會來說,就是一直面臨
夫妻二人與曾嘉祥的交互攻擊、疲勞轟炸!丙○○還不斷打電
話去建管處、保全公司投訴管委會總幹事、日班警衛人員
…⑷丙○○、丁○○…一再欺騙委員、住戶沒有跟曾嘉祥一起攻擊
管委會,一邊瞞騙、一邊又私下一直約碰面,監視器已是鐵
證!…尤其是連續檢舉行為,剛開始是丙○○跟曾嘉祥兩人一
起檢舉(我們有丙○○跟曾嘉祥一起檢舉建管處的回函證據…
),後來才是丙○○自己連續發函給社區管委會…。⑸…112.6.2
2曾嘉祥在監視器又恐嚇放話說丙○○也會跟他一起來提告管
委會…有監視器影片為證…。⑺以上這些都代表著他們夫妻二
人認同曾嘉祥的違法行為還共進退,且丙○○跟曾嘉祥提告管
委會的律師均同一人…」等語;及被告於所涉妨害名譽刑事
案件提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8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
1126157703號函載「有關貴社區住戶曾O祥、梁O人反映申請
閱覽財務報表跟會計憑證等相關資料,貴會未按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一案…」等語相符,有系爭區權人會
議記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8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
1126157703號函可稽(本院卷第49、54至56頁;本院112年
度自字第56號卷第351頁)。被告所辯其因原告與曾嘉祥
續提告及檢舉行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載內容、監視
器錄影紀錄、曾嘉祥所為言論,及原告與曾嘉祥委任相同律
師等資訊,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前揭言論為真實,非刻意虛構
事實損害原告名譽等情,非無可採。
 ⒊至原告聲請傳訊曾嘉祥,欲證明原告未與之聯合對付管委會
云云。惟被告係因相關佐證資訊,具相當理由確信前述言論
內容為真實等情,已如前述。縱原告主觀上並無聯合曾嘉祥
之意,仍不得即謂被告有不法損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原告聲
請傳訊曾嘉祥部分核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㈢關於附表編號1「因為他夫妻二人不斷發話、阻擋、搞烏龍
自家事沒搞清楚),在大型聚會上大吼大叫已丟盡顏面,就
是要讓所有人怕他、重視他的歪理、目地在『企圖讓會議停
止』、『管委會成立停擺』」、編號2「丙○○夫妻狂妄自大的作
風,即本屆有史以來最多住戶參加的區權會上,就為了他一
個人不顧自己顏面掃地、大吼大叫大咆哮,妻丁○○發言也口
氣飆悍」、編號4「丙○○、丁○○夫妻於112年11月26日區權會
當天再度吵鬧喧嘩不停」之言論部分。經查:被告抗辯原告
公然咆嘯會場乃被告及與會住戶所共見共聞等情,核與下列
原告所舉系爭區權人會議記錄,及本院依被告聲請調取之本
院112年度自字第56號卷證資料尚屬一致:
 ⒈系爭區權人會議紀錄「十、臨時動議」記載「提案9.強制遷
離議案說明事由:…⑵住戶丙○○、丁○○繼曾嘉祥去年強制遷離
提案表決通過決議後,除了在區權會上一直大聲怒斥,造成
年度大會因他一人會議停擺無法進行,延至下午再拜託住戶
來開會,才完成了管委會組織整個會議程序。後經證實大鬧
區權會事件竟是丙○○已自己承認不知道是自己父親代簽出席
委託書…」等語(本院卷第55頁)。
 ⒉被告於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6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出111年1
1月27日區權人會議錄音譯文記載「(丙○○)(區權會中大
吼大叫)…什麼地方…我被…人家簽名」、「(丙○○)怎麼寫
委託,還是寫本人耶!我自己沒有出現為什麼上面有我委託
簽名?」、「(丙○○)解決我在搗蛋、搗蛋那個、那個會議
進行的嗎?程序結果正確嘛!出現一堆被簽名、被委託的人
…然後說我爸爸有問題,是這樣嗎」、「(丁○○)我覺得、
我覺得你們就現在表決嘛!大家認不認同這個選舉結果嘛?
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就…(住戶)好啦!表決、表決就好了。
(主委)好好好,表決一下好了!好,那大家認不認同,雖
然有,看起來有點小瑕疵啦噢,那那個,不知道大家認不認
同…(丙○○)不能這樣講,今天有被委託、被簽名的人,然
後這個簽名不是我的簽名!然後我們大家只要贊成大家人多
,然後大家就說噢ok,我們這個表決通過」等語(該刑事卷
㈠第377至378頁)。
 ⒊系爭區權人會議記錄關於「十、臨時動議」之「提案9.強制
遷離議案」會議情況記載「(因現場丙○○、丁○○夫妻私聘攝
影師趕不走,丙○○跟兒子還直接錄舉手表決的人…,大聲怒
斥「這種日子不會停止的」…經員警不斷喝(誤載為「赫」
)止維持秩序)」、「(因丙○○開始威嚇(誤載為「赫」)
並拿出手機對舉手人錄影還說今天舉手的人都要負起責任!
現場有人回說表決受到威脅!因秩序被亂,現場由員警提議
先表決要不要讓丙○○發言)」等語(本院卷第57至58頁)。
 ⒋依前揭事證,原告於系爭社區之111年11月27日區權人會議及
系爭區權人會議中,對會議之進行程序有所爭議等情,應值
認定。被告基此事實,認原告係公然咆嘯會場而為前揭言論
,自無從認係捏造事實損害原告名譽。
㈣綜上所述,被告發表附表所示言論,與其所悉資訊或親身經歷之事實,尚屬相符,被告抗辯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為言論為真實,未刻意虛構事實等情,應屬可採。至附表言論提及「無法溝通」、「狂妄自大」、「異於常人」、「自私自利」、「濫訴、亂報警」等言詞,屬被告個人意見之表達,對可受公評之事項善意發表言論,尚不構成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甲○○給付原告各80萬元、被告二
人連帶給付原告各20萬元,及均加付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
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編號 發表日期 言論內容 發表方式 1 112年7月1日 ㈠近日已有8~10位沒有名稱只有住址的住戶接到丙○○、丁○○夫妻亂發函企圖再造成社區混亂又來小動作了。丙○○夫妻狂妄自大的作風… ㈡妻也口氣飆悍發話、不懂尊重人群,應付這樣異於常人的夫妻,不以名譽為重的異常行為住同一社區真的很累、疲於應付、疲勞轟炸!  ㈢因為他夫妻二人不斷發話、阻擋、搞烏龍(自家事沒搞清楚),在大型聚會上大吼大叫已丟盡顏面,就是要讓所有人怕他、重視他的歪理、目地在「企圖讓會議停止」、「管委會成立停擺」… ㈣到底要擾亂到什麼時候才可以讓大家恢復正常的生活?管委會應付曾嘉祥一個頭痛人物已付出所有精力跟時間,現在還要多一對無法溝通的夫妻,再繼續擾亂不停歇。 發表於系爭社區LINE社群 2 112年7月3日 ㈠籲請丙○○、丁○○請自重,行為知所分寸,禁止再對小幫手群組未經認證之住址、人名發函意圖恐嚇、動搖人心。 ㈡再來又到處謊編未與曾嘉祥密謀聯合對付管委會,已造成社區不厭其煩再度面對。 ㈢丙○○夫妻狂妄自大的作風,即本屆有史以來最多住戶參加的區權會上,就為了他一個人不顧自己顏面掃地、大吼大叫大咆哮,妻丁○○發言也口氣飆悍、不懂尊重社群,應付這樣異於常人的夫妻,不在乎住戶觀感的人住在同一社區讓大家真的很累、疲於應付、疲勞轟炸!丙○○上次頻頻去警衛室擾亂。 在系爭社區之多處公共區域張貼左列內容 3 112年7月27日、7月31日 針對住戶丙○○、丁○○自112年6月底發黑函給住戶8~10戶事件的公告內容,請各位委員表決是否同意就此公告週知,以抵制其再擾亂社區、動搖人心! 製作於系爭社區第23屆管委會第7次會議記錄內;於同年7月31日將該會議紀錄張貼於系爭社區10處公佈攔,並投入系爭社區住戶信箱 4 112年11月26日 ㈠(曾嘉祥)結黨找來丙○○夫妻加入他告不停、檢舉不斷的陣營,對社區造成的莫大損害從未反省,至今不僅不願賠償,且佔用公共空間私人物品也賴著不肯搬走,讓我們看見他們自私自利損害社區的真面目!社區應將有這些損鄰紀錄的住戶都歸類為強制遷離戶,才不會某年某月又捲土重來危害社區組成管委會… ㈡監視器裡丙○○頻頻與曾嘉祥同進出共謀攻擊管委會,夫妻二人的行為已代表認同曾嘉祥的違法行為才會共進出,也做同樣的連續攻擊事件,也代表著夫妻二人未來也有可能會在社區犯與曾嘉祥同樣的違法事由。 ㈢夫妻二人的態度已表明認同曾嘉祥的違法事由,也代表著丙○○、丁○○他們未來也有可能會在社區犯同樣的違法事由。 ㈣丙○○、丁○○夫妻不應是非不明(未溝通了解真相),造成管委會疲於應付,力霸社區永無寧日!曾嘉祥解任後找來丙○○、丁○○這對夫妻甚至比曾嘉祥敢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嚷不受控,所以都是無法理性溝通之人。  ㈤丙○○、丁○○夫妻於112年11月26日區權會當天再度吵鬧喧嘩不停比去年行為更凶狂,一度失控且滿口就指責他人,卻不反省是否自己先起頭… 在系爭區權人會議中陳述 5 113年5月8日 本來已經列管的美麗社區公廁,經丙○○再三報復又連續檢舉!今天再度收到這個非拆不可的公文。管委會已經很努力處理這些帶給社區種種檢舉、濫訴、亂報警的強制遷離戶(丙○○、丁○○、曾嘉祥),最近還是一直提告管委會不加警惕警醒,實在太惡劣!!! 在系爭社區之電梯內張貼左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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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