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81號
TPDV,114,訴,1581,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宋姵妤
被 告 朱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代表新加坡公司UP AI P
TE LTD(下稱系爭新加坡公司)包含伊在內之全體股東共8
位(下稱系爭8位股東),與被告簽署股權讓渡合約書(下
稱系爭契約),由系爭8位股東將所持有系爭新加坡公司股
權(下稱系爭股權),以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價格全數
讓售予被告,被告並已給付訂金20萬元。依系爭契約「履
行條件」第5條第2項、第9條約定,被告應於系爭股權轉讓
完成後支付第2期款即剩餘價金15萬元,並負擔股權移轉之
相關費用。且依系爭契約「履行條件」第8條之約定,系爭
新加坡公司之子公司集客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客公司
)每月記帳費用亦應由被告支付。詎被告於系爭股權轉讓完
成後拒未履約,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爰依上開契約約定,求
為命被告給付272,614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2%計算利息,暨自113年5月1日起至被告配合原告將集客
公司百分之百股權移轉至被告名下之日止按月給付3,150元
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之簽立,係因訴外人喧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喧譁公司)欲協助訴外人曼都髮廊成立曼都髮廊集團
,需要購買系爭新加坡公司及其子公司即集客公司之股權。
伊因擔任喧譁公司會計工作,受託代為處理,方由伊簽立系
爭契約。系爭契約之對造當事人乃為系爭8位股東,卻僅原
告提出本件請求,原告是否得單獨主張契約權利自有疑義。
又因股權移轉尚未完成,喧譁公司並未支付餘款15萬元。股
權既未移轉完成,何來其後的記帳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契約於「立合約書人」欄記載契約當事人為系爭8位股東
(列為契約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方)及被告(
列為契約壬方),且由系爭8位股東及被告各自於契約書上
簽名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股權讓渡合約書可稽(北簡卷第11
至16頁),足認系爭契約係於系爭8位股東與被告間所簽立
。而依契約「讓受價金」第1條記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方
於UP AI內之所有股權,八方同意以總計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整讓售予壬方」等語(北簡卷第12頁),及兩造不爭執系爭
契約之締結係由被告取得系爭股權之全部等情,亦足認契約
當事人間係約定由系爭8位股東共同以35萬元出售系爭股權
之全部,未區分個別股東所持有股權之對價,就系爭8位股
東而言,其等之契約權利並非可分,契約權利之行使即應由
其等全體共同為之。
 ㈡原告雖稱:伊是契約代表人,契約已載明伊得單獨請求被告
為給付等語(本院卷第22至23頁),然觀諸系爭契約各契約
條款,皆無任何文字表明原告得單獨行使契約權利。至契約
「讓受價金」第2條固載有「壬方應付款項給甲乙丙丁戊己
庚辛方代表人SUNG,HAN-HUI(即原告)。受款帳號資訊如下
…」之約定,然該約款未載原告得請求被告為給付,自契約
文義言,僅足認系爭8位股東與被告間約定契約價金以匯付
原告帳戶之方式為之,而僅具指示給付關係,無從解為原告
因此取得直接向被告請求給付之權利。至原告另稱:伊對於
系爭新加坡公司之持股比例達61.42%,已徵求過半數股東同
意執行此民事訴訟云云(本院卷第51頁),然於契約法律關
係,除另有約定外,應由契約主體行使契約權利。該契約權
利與原告對於系爭新加坡公司之持股比例無關,亦不因超過
半數股東同意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有不同,原告此部分主張
亦無可採。
 ㈢綜上,系爭8位股東依系爭契約所具有之契約權利,應由全體
共同行使。原告主張其得單獨行使契約權利,依系爭契約「
履行條件」第5條第2項、第8條、第9條等約定請求被告履
行契約,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履行條件」第5條第2項、第8
條、第9條等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72,6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5月1日起至被告配合原告將集客公司百分之百股權移轉至
被告名下之日止按月給付3,1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1/1頁


參考資料
集客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