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9號
原 告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7萬6,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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