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57號
TPDV,114,補,2257,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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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被 告 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子威
法定代理人 戴辰宇
陳鴻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27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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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