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石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滿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