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63號
TPDV,114,補,2163,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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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蔣若萱
蔣若芝
李雪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各聲明合計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
下同)11,933,922元,加計各聲明請求之本金計算至支付命令聲
請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5日之利息與違約金,核定為12,014,56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276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5,77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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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