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2號
原 告 浩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紫瑤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江亭慧律師
被 告 偉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2萬8,705元(計算式:422萬3,575元+80萬5,1
30元=502萬8,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35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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