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47號
TPDV,114,補,2147,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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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陳芊彣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陳琦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對被告聲請調解;因調解
不成立,而原告業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暨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送達前起訴,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且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應繳之裁
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4,68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調解所繳之聲請費3,00
0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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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