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38號
TPDV,114,補,2138,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8號
原 告 安修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仲威間請求履行協議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0萬5,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39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1/1頁


參考資料
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修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