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訴訟代理人 吳靖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虎鯨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不得使用「
虎鯨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公司名稱,並應向臺北市政府
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其性質屬財產權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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