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34號
TPDV,114,補,2034,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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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劉芳君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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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