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簡語妡(原名簡珞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韋佑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