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07號
TPDV,114,補,1907,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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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林玟伶
被 告 陳麒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9,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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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