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98號
TPDV,114,補,1898,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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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諾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NE JENGHORNG CHEN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家平鄭詩靜銘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曜緯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家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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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諾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