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87號
TPDV,114,補,1887,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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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宋宛蓁
被 告 吳盛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93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
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
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
經查,
(一)原告以民國114年6月20日民事返還土地起訴狀及114年7月28
日民事起訴更正狀主張:其母張勤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12筆(北司補字卷第9、11頁,下稱系爭土地)及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1棟(門牌號碼:花蓮縣○里鄉○○村鎮○000號,下稱
系爭建物),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沒有出錢,又拒不
返還,猶侵占及處分予他人,此等不動產均為張勤妹遺產,
求命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為母親名下遺產,再平分
均分配等語,聲明:被告應返還張勤妹所買系爭土地及建物
暨損害賠償(計算式:新臺幣(下同)650萬元×1/9=722,26
3元,暫以公告現值及遺產分割計算),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原告聲明前段既有請求被告返還名下不動產為其母遺產之部
分,核其性質係基於全體繼承人對於遺產之公同共有地位,
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全部,並非
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行使之公同共有
債權即獲全部滿足,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公同共有人
(即繼承人)全體之利益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抗字第98號、109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次查,原告聲明所指12筆土地以114年公告現值計算價值,
共6,159,225元(詳如附表所示),又系爭建物之107年課稅
現值為126,200元,有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07年房屋稅繳款書
(北司補卷第4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核為
6,285,42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2筆6,159,225+系爭建物1
26,200=6,285,425)。至於原告聲明後段併請求損害賠償部
分,與上揭部分有經濟目的同一之競合關係,以前段較高之
不動產總額6,285,42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5,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5,093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土地(均為花蓮縣富里鄉)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單位:元/平方公尺) 土地價值 1 農場段615號 276.85 570 157,805元 2 農場段617號 2,549.83 570 1,453,403元 3 農場段690號 886.27 460 407,684元 4 農場段691號 947.54 460 435,868元 5 農場段696號 1,294.72 460 595,571元 6 農場段757號 1,744.82 460 802,617元 7 農場段760號 903.60 280 253,008元 8 農場段824號 2,524.58 460 1,161,307元 9 萬寧段531號 335.93 320 107,498元 10 萬寧段532號 197.05 320 63,056元 11 萬寧段544號 1,048.17 320 335,414元 12 萬寧段550號 1,206.23 320 385,994元 總和 6,159,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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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