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67號
TPDV,114,補,186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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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松山順安宮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鐘晨維律師
被 告 墜細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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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