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37號
TPDV,114,補,183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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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亞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時亞君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8萬4,000
(1,848萬元+3,360萬元+1,67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3萬5,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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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