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徐鶴芯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萬6,63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萬8,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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