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95號
TPDV,114,補,1795,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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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盛樂如

被 告 蘇品文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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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