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周松青
被 告 周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
伍仟玖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房地之交易價額,係指
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
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
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基準。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與被繼承人周萬添之全體繼承人周松青、周松柏、周玉娟
三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核定之。次查,如附表所示房屋之總面積
為139.73平方公尺(計算式:53.79平方公尺+19.86平方公
尺+66.08平方公尺=139.73平方公尺),此有系爭不動產之
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再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所示與系爭不動產之屋齡、地段、用途相近之不動產於民
國114年5月間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萬
3,956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3
,129萬3,372元(計算式:223,956元×139.73平方公尺=31,2
93,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129萬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5,940元。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1 臺北市 中正區 南海段 五小段 522 建 862 1405分之22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層次及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五小段692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7層樓磚造 ㄧ層:53.79平方公尺 平台:19.86平方公尺 防空避難室:66.08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