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李文齡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張敏盈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41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2,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萬0,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