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02號
TPDV,114,補,1202,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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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專案分公司等間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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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