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93號
TPDV,114,聲,393,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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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
陳誌泓律師
陳威韶律師
昌晏妤律師
相 對 人 安順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存字第一四四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
以面額新臺幣參仟萬元之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92號民
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3,000萬元現金,並以本院114年度存
字第144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免該現金利息損失
,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
92號裁定、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446號提存書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調閱卷宗核實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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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順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