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4年度,7號
TPDV,114,簡,7,2025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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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凃明琴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陳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項目「系爭1樓房屋施作位置」之記載應
更正為「系爭2樓房屋施作位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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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