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志年
代 理 人 李英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楊金順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並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
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
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
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
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且按,非
訟事件法第13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聲請人未確實提出相對人楊金順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
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並確認聲請
人應否補繳聲請費。另聲請人未檢附附件所示文件供本院查
核,其聲請亦不合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應補
正事項,並據此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件: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金順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二、相對人楊金順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 楊金順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
㈠如有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㈥如為設備資產,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
㈦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楊金順之債權人清冊,詳加敘明各債權 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 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 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 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又相對人楊金順 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如已受 債權人強制執行,亦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
四、相對人楊金順有無積欠勞、健保等公法上債務?如有,應說 明金額分別為若干,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費暨滯納金欠費明細 表、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及滯納金欠費明細等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楊金順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 何、金額若干,並應提出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 形表等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相對人楊金順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 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 ,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 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為佐。
七、相對人楊金順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