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4年度,158號
TPDV,114,消債補,158,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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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宇甄即張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清
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另
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
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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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