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幸芳
代 理 人 陳宜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前開規
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清算程序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三)即第2頁第31行 蔡宗翰 蔡宗軒 2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三)即第3頁第1、4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