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91號
TPDV,114,法,91,202508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廖炳燿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之董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廖炳耀」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廖炳
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