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廖炳耀即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之董事
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
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內政部民國76年10月28日
台(76)內社字第544474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於111年1月14日核准發給111證他字第000024號法人登記
證書。因應會務發展需求而修改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
114年4月10日第12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衛生
福利部以114年7月4日衛授家字第1140009241號函予以許可
,變更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如附件修正條文對
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
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
請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