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52號
TPDV,114,救,152,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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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
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
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112年度司
聲字第242號返還提存物之裁定聲明異議(案號:本院114年
度事聲字第74號),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
訴訟救助。然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
其次,聲請人上開聲明異議事件,異議逾期,自始不合法,
經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裁定駁回異議,顯無勝訴之望。綜上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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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