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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270號
TPDV,114,抗,270,202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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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0號
再抗告 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相 對 人 黃玉齡


按提起再抗告,應徵收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再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第481條、第495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再抗告人於民國1
14年8月2日對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7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
抗告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第49
5條之1第2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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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